原告为张文光,被告是兴源轮胎团体有限公司。
据打听,2006年2月17日,张文光进入兴源轮胎工作,从事成型操作工工作。
2013年至2020年10月,张文光从事成型班长工作。
张文光称,兴源轮胎一直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,也未保证其高温补贴等相关待遇。
同时,该公司每天都加班(包含法定节假日),工作时间长达十个多小时,也没有加班价格。
所以,张文光向广饶县任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,申请任务仲裁。
他要求,兴源轮胎支出经济补偿金、高温补贴等价格,其时被讯断驳回。
2020年11月,张文光再次提起仲裁。
广饶仲委会讯断,被申请人支出申请人2020年10月工资9658元,以及防暑降温费560元。
张文光觉得,兴源轮胎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,损害了他的正当权益。
故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。
张文光向法院提交了证据,并当庭陈述。
据核对,张文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,为10451元。
法院审理讯断,被告兴源轮胎支出原告经济补偿金99284.50元。
被告支出原告2020年10月份工资9658元。
驳回原告张文光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案件受理费10元,减半收取5元,由被告累赘。